(2015)壶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方金忠与平双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忠,平双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壶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方金忠,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长治市,住壶关县,工人。被告平双义,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农民。原告方金忠诉被告平双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工作原因于8年前户口迁至长治市城区,但仍在老东河村居住,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的出入通行需经被告违法新建房屋前面,道路原为5米宽左右。2014年9月份,被告在未取得相关批建手续的情况下,侵占通行道路违法建房,致使原告及左右十多家住户无路可行。2014年10月份土地部门责令其停止修建,但道路没有恢复,原告的自来水管也压在被告所修建的房屋下,自来水阀门窖井也被被告另一处违法修建的院落圈在院内,且被告常无故关闭自来水阀门。现请求判决被告将侵占通行道路上修建的建筑物拆除,恢复通行道路致原状,判决被告不再阻碍原告正常用水,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原告居东座北朝南错后,大门朝西,被告居西座北朝南错前,大门朝南。两家中间有一条左邻右户共用通行道路,呈南北走向,道路与被告房屋之间(即道路西至被告房屋东)原有一空地,下埋左邻右户共用自来水管道。2014年9月被告在此空地上备料建房,打好地基欲建主体时遭原告阻拦,同年10月14日壶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告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住宅为由,书面责令被告停止建房,听候处理。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住房与被告停建房屋之间现有道路可供出入通行,并非必须从被告停建房屋占地处通行,其次,被告停建房屋打完地基��已被责令停建,主体现未再建,暂不影响地下自来水管道的使用与维修,且双方现用水正常,故对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拆除停建的建筑物致恢复原状等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停建房屋拆建与否,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如经批建,应对下埋自来水管道作妥善处理,足以正常用水,方便维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金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金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庆菲审 判 员  孙旭光人民陪审员  申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彤彤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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