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2-05
陆云先与江小山,韦江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茂名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陆云先,江小山,韦江宜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陆云先。被告:江小山。被告:韦江宜。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云先与被告江小山、韦江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云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云先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云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陆云先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明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