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南京欧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与南京佰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欧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南京佰斯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欧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黄世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强华,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佰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秀山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徐胜宁,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南京欧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佰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斯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欧瑞公司所加工的标有“BSTN”标识的库存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佰斯特公司已经接收涉案产品,一审诉讼前未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佰斯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隐蔽瑕疵,即使需要对涉案产品的“金相组织”进行鉴定,也不需要欧瑞公司提交“热处理工艺”资料,原审判决认定欧瑞公司拒绝提供资料从而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本案产品质量责任无事实依据。二、原审判决“就退货问题另案处理”不当,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三、原审判决关于涉案产品的货款计算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佰斯特公司支付欧瑞公司货款661928元,并承担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起的法定利息。佰斯特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欧瑞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原审法院推定佰斯特公司库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本案中,欧瑞公司按照佰斯特公司的要求加工涉案货物,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也没有约定涉案货物的检验期间。欧瑞公司在交付涉案货物时未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必要的质量证明,因涉案货物是连杆体、连杆盖毛坯锻件,金相显微组织存在瑕疵时肉眼不易发现,需要通过产品的使用才能发现质量问题,因此,佰斯特公司在收到涉案货物一年左右的时间提出质量问题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欧瑞公司在一审时亦陈述佰斯特公司为拖欠货款,曾经以质量为借口要求欧瑞公司减价让利。本案中,佰斯特公司主张标有“BSTN”标识的库存产品金相达不到技术要求,并申请法院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产品金相进行鉴定,并按照该研究所的要求通知欧瑞公司提供需鉴定产品的图纸和热处理工艺资料。欧瑞公司认为佰斯特公司已经接收涉案产品,即使需要对涉案产品的“金相组织”进行鉴定,也不需要欧瑞公司提交“热处理工艺”资料,故未依照一审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图纸和热处理工艺资料。对此,本院认为,在一审法院依照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的要求通知欧瑞公司提供产品鉴定所需热处理工艺资料时,欧瑞公司未提供相关资料,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欧瑞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其次,原审法院“就退货问题另案处理”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曾于2014年7月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就佰斯特公司库存产品如何处理进行协调,佰斯特公司表示同意该批货物退还欧瑞公司,欧瑞公司未表态,故原审法院明确就该批库存产品另案处理并无不当。最后,原审法院关于货款的计算正确。根据欧瑞公司职员签字确认的《不良品退货报告》,欧瑞公司所供产品中有成品658只、半成品310只存在质量问题,对该部分的加工费应在加工费总额中予以扣减。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欧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欧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茂仁审 判 员  徐美芬代理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一然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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