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沙县马岩生态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273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杜永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强,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沙县。委托代理人池富满,男,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沙县马岩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法定代表人王庆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罗济纲,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林杰,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罗桂兰,女,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邹远善,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XX福,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陆友火,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吴友金,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吴其炖,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张敏,女,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万松青,女,汉族,1956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建沙县。被告张天棋,男,汉族,1951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范丽华,女,汉族,1962年5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万松茂,男,汉族,1960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县马岩生态园有限公司、罗济纲、林杰、罗桂兰、邹远善、XX福、陆友火、吴友金、吴其炖、张敏、万松青、张天棋、范丽华、万松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8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沙县马岩生态园有限公司、罗济纲、林杰、罗桂兰、邹远善、XX福、陆友火、吴友金、吴其炖、张敏、万松青、张天棋、范丽华、万松茂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邓乐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