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法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柯正兵与崔志强、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正兵,崔志强,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柯正兵,男,1973年6月11日生。被执行人崔志强,男,1964年5月21日生。被执行人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限其在2014年12月13日前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林州支行营业室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林州支行营业室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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