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8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负责人:廖敏,该支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黄荣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綦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荣申请再审称:计算停运损失的天数应从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止共计26天。电话录音记录不是事实,不能证明2014年9月18日平安财保綦江支公司曾通知黄荣办理退保手续。平安财保綦江支公司通过邮寄送达的“关于更改车辆保险上车辆使用性质的告知公函”与录音所证实的事实矛盾。黄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2014年9月25日黄荣为渝B70G96号车辆向平安财保綦江支公司办理车辆投保,因平安财保綦江支公司工作人员在审查渝B70G96号车辆投保信息时,将保险单中该车的使用性质“租赁”误填为“非营业”,致使该车不能正常营业,平安财保綦江支公司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停运损失。根据平安财保綦江支公司提交的电话录音可知该公司两次电话通知黄荣于2014年9月28日到保险公司办理渝B70G96号车辆的退保手续,黄荣并未去办理。故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平安财保綦江支公司应承担从2014年9月26日保险单生效时起到2014年9月28日止渝B70G96号车辆的停运损失并无不当。2014年9月29日后该车未营业而产生的停运损失因系黄荣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造成的扩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黄荣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平安财保綦江支公司赔偿。至于黄荣称电话录音虚假的问题,因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黄荣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黄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锶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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