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朱利涛。被告:魏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吴茂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席福丽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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