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龚泽全与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泽全,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43号申请人龚泽全,男,汉族,1979年5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向文,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因申请人龚泽全与被申请人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向文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48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龚泽全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号住宅(业务件号:)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向文单独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号住宅(业务件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向文与案外人刘莉、代秋彤、薛子成、薛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号商业用房(合同签约备案号:)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龚泽全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号住宅(业务件号:)在价值248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枫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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