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峰与洪叶林、董美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峰,洪叶林,董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签发:拟稿:(2015)温苍执民字第1622-1号申请执行人陈峰。被执行人洪叶林。被执行人董美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6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峰与被执行人洪叶林、董美双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洪叶林、董美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洪叶林、董美双交纳执行款31231.78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01元,执行费3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洪叶林、董美双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洪叶林、董美双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洪叶林、董美双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公安部门查询到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系被执行人洪叶林所有,本院依法作出查封(扣押)裁定,但该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查扣。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622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洪叶林、董美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6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志刚 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