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4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麦远冰、赵振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419-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麦远冰,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26,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赵振声,男,汉族,住所同上。我院(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麦远冰在建设银行城南支行账户62×××83的存款3806元并解除被执行人麦远冰在各商业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宪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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