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693号原告XXX,男,汉族,1952年2月13日出生。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冯桂敏,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泌阳县环宇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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