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志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510号罪犯陈志勇,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2005)衢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2005年9月22日以(2005)浙刑一复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勇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刑期自2010年4月10日至2025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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