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1
宋彦旗与广州市永新皮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
民事案件
二审
宋彦旗,广州市永新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彦旗,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永新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柏文,主管。委托代理人:陈晔,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哲韵,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宋彦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永新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彦旗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彦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彦旗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宋彦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婷林秀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