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荣学、李西峰、鹿建华、苏玉国、张春华、张明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荣学、李西峰、鹿建华、苏玉国、张春华、张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71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姜荣学、李西峰、鹿建华、苏玉国、张春华、张明东。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商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人张春华名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8.24-2018.8.24。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盛晓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