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邻水县人民法院
邻水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钟某某,李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生于1949年3月11日,住邻水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59年5月18日,住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