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卢修永,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菊仙。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周 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佩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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