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文月东诉吕占华吕世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文月东,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占华,男,50岁许,汉族。被告吕世界,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文月东诉被告吕占华、吕世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月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占华、吕世界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月东诉称:二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买米面,2013年10月7日结算后共计下欠22240元购米面款未付,二被告当日书写了欠条,并承诺尽快偿还,但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无奈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的米面款222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文月东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提交欠条1张,上载内容:“今欠到米面款贰万贰仟贰佰肆拾元正(22240元)吕占华、吕世界,2013年10月7日”,用以证明被告吕世界、吕占华欠原告22240元购面款未付。被告吕占华、吕世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庭审举证、认证中,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1张,其上载内容明确记载了原告所要证明的证明目的,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当庭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吕占华、吕世界一直在原告处购买米面,2013年10月7日,结算后共计下欠22240元购米面款未付,二被告当日书写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吕占华、吕世界购买原告的米面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价款,而被告未支付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吕占华、吕世界支付22240元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占华、吕世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文月东22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吕占华、吕世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小林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人民陪审员  谢馨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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