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培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方培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16号被告人方培艺。2014年3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德宏州”)看守所。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培艺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培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3月2日,被告人方培艺驾驶云E×××××号货车至云南省楚雄市成安停车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云E×××××号货车备胎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1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6克,吗啡1克。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抓获经过材料、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取样笔录、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小型汽车云E×××××车辆信息、住宿证明、电话提取笔录、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方培艺对上述事实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培艺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的方培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241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方培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尹红兵代理审判员  潘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宁显禾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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