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穆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873号原告李某,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穆某,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穆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白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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