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杜小宾与陈庆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宾,陈庆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023号原告杜小宾。被告陈庆相。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5256号原告杜小宾与被告陈庆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杜小宾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燕中萍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担保人杜广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担保人杜庆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汽车四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杜小宾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燕中萍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担保人杜广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担保人杜庆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汽车四辆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