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4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万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环县人民法院
环县
民事案件
一审
赵某某,万某某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万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告万某某私下达成协议,故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