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南宁市航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宁民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航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路1号秀厢大道西厢水综合楼A号楼。法定代表人林富永,经理。被执行人宁民修。本院在执行南宁市航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宁民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宁民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民修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对被执行人宁民修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圩信用社账户中扣划执行款3707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该批执行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南宁市航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允任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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