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刑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宗刚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宗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刑执字第590号罪犯杨宗刚,原。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德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44285.67元。被告人杨宗刚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9日作出(2011)鲁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6月21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32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杨宗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宗刚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宗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宗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31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审 判 员  叶卫国人民陪审员  关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家博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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