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杜汶泽诉华蓥市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任德财、周中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杜汶泽,男,生于1988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黄中华,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蓥市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蓥市阳和镇偏岩子村4社。法定代表人任德财,董事长。被告任德财,男,生于1964年7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周中伦,男,生于1947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汶泽与被告华蓥市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任德财、周中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汶泽于2015年8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汶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00元,减半收取16800元,由原告杜汶泽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刘武军人民陪审员  罗昭俊人民陪审员  兰宗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瀚达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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