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李扬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李扬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5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李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扬州,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诉被告李扬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扬州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