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刘玉莲与伊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磐石市人民法院
磐石市
执行案件
刘玉莲,伊连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恢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伊连发,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玉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磐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10652.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玉莲与被执行人伊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60.00元由被执行人伊连发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