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郑应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应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再字第14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应瑞,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崔京爱,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张伟刚,经理。委托代理人路颖超,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应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之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郑应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延中民二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延中民监字第3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另行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应瑞及其委托代理人崔京爱,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路颖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延中民二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俞顺花审判员  崔 玉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 杨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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