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邢娜诉李武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597号原告邢某,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劝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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