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陈剑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9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剑,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1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8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陈剑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欣阳广场对面公交车站附近,以210元的价格将海洛因0.29克贩卖给熊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毒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熊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指认毒品、毒资、称重的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本院(2012)沙法刑初字第01307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陈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剑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海洛因0.29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陈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及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剑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海洛因0.2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祁岑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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