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韦爱珠与韦爱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12号原告韦爱珠。被告韦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爱珠与被告韦爱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爱珠于2015年8月24日以收集证据不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爱珠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爱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爱珠负担。审判长农丽春审判员黄武尊审判员蓝家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蓝宏国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