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1-01-01

案件名称

丁中梅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中梅,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793号原告:丁中梅。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中梅与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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