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2011年11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4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字[2015]第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晚9时许,被告人吕某在鹿泉区获鹿镇四街胡家场路山西小吃部门前盗窃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辆,后在逃跑的路上被失主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晚9时许,被告人吕某在鹿泉区获鹿镇四街胡家场路山西小吃部门前盗窃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辆,后在逃跑的路上被失主抓获。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24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康某陈述,2015年3月30日21点左右,我去位于获鹿镇四街胡家场路的山西小吃部找同事,我和同事简单说了几句话,也没有锁车。在我和同事说话时听见饭店老板喊:“谁的自行车啊,有人骑走了”。我听到后就赶快出去看是不是我的自行车,等我和同事出去后发现我的山地自行车不见了,听饭店老板说那个人骑车往东走了。随后我就和同事往东追,并打电话报警。大约追了五六百米远的距离,到了胡家场路东头,我看见一个男子支好自行车后就拿出电话开始打电话,我和同事将这个男子摁住后,这个男子求我放了他。我没有答应随后就又打电话报了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这个男子带回派出所。2、证人仇某陈述,2015年3月30日21点左右,我和我的同事康某在获鹿镇四街胡家场的山西小吃部吃饭时听见老板:“喊谁的车子啊,有人把车子骑走了”。康某听见后,赶快出来看,发现他的山地车不见了,听饭店老板说那人骑车往东走了。于是我就和康某往东追,康某并且边追边打电话报警。等我们追到胡家场路东头时,看见一个男子把自行车支好后就拿出手机打电话,我们上去将这个男子摁住后,康某就又打电话报了警。3、被告人吕某当庭供述,2015年3月30日晚上几点记不清了,和两个朋友去龙海南苑西边路北一个饭店吃饭,去吃饭时没有骑自行车,是我媳妇把我送过去的。当时喝多了,吃完饭后不知道几点了,我和朋友分手后我就步行溜达。后来遇到两个人,当时我正在接电话,这两个人说我偷了他们的自行车,还打电话报了警。当时我喝酒喝多了,具体细节记不清了,就知道我推了人家车子,我认罪。4、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2324元。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6、两份视频资料:监控录像证实21时22分47秒,犯罪嫌疑人吕某骑车出现在监控内,由西向东逃窜;21时24分45秒,受害人康某和证人仇某由西向东步行追赶出现在画面内。7、办案说明两份:鹿泉区公安局获鹿刑警中队在接到康某报案后到达被盗现场时,现场有两名男子将嫌疑人吕某摁倒在地,旁边停放一辆山地车,民警到现场后将该男子带上警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吕某身上有酒味,但意识较清醒,非醉酒状态;受害人康某被盗的自行车已于2015年3月30日返还。8、户籍证明9、有前科资料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被告人吕某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朋森审 判 员  李惠菊代理审判员  高 峰书 记 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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