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新年与张先令、崔树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年,张先令,崔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郭新年,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先令,男,汉族。被执行人崔树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新年与张先令、崔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先令、崔树生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新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法执字第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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