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中云与龙川县龙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刘中云,男,1959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龙川县龙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龙川县。法定代表人邓煥洲。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刘中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川县龙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龙川县龙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4)蒸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龙川县龙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1790.86元(其中执行款1550000元、利息65099元、延迟履行金3526.25元、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24336元、执行费18829.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陈格生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先余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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