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晓方与余正清、向会英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正清,王晓方,向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正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方。原审被告:向会英。上诉人余正清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实际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渝中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涉案借条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还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王晓方住所地在重庆市辖区,合同履行地应××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余正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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