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钱珠富、邓贤芬与四川省富顺县黄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珠富,邓贤芬,四川省富顺县黄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4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珠富,男,汉族,1949年6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贤芬,女,汉族,1948年4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富顺县黄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印花居委会*组。法定代表人:谢林,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钱珠富、邓贤芬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富顺县黄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民二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钱珠富、邓贤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伟审 判 员  谯斌代理审判员  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凌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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