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09-09
阳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爱君执行裁定书
阳谷县人民法院
阳谷县
行政案件
非诉执行审查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行非执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庆森,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爱君,农民。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社抚费征字0000761号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06月0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王爱君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0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查询均无结果,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也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爱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红军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吴兆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增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