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卢秀燕与张镪、林华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098-2号原告卢秀燕,女,汉族,住漳平市。被告张镪,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林华玫,女,汉族,住漳平市。原告卢秀燕与被告张镪、林华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秀燕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镪、林华玫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秀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13元,保全费人民币75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823元,由原告卢秀燕负担。审 判 长  温英明人民陪审员  陈永全人民陪审员  邓永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婕珩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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