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六盘水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涂克洪、第三人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克洪,六盘水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涂克洪,男,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1********。委托代理人朱渭岳,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3199310424922。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六盘水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怡景小区37号楼附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2216962-5。法定代表人蒋雨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仁杰,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410240083。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审第三人六盘水渝黔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怡景小区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7055145-8。法定代表人袁加万,该公司经理。六盘水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涂克洪、第三人六盘水渝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涂克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克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罗朝国代理审判员  蔡 勇代理审判员  邹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紫寒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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