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祝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祝朝辉,祝林才,陈春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61号,机构代码:848886419。法定代表人:叶志。被执行人祝朝辉,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祝林才,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春招,女,1956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祝朝辉、祝林才、陈春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祝林才、陈春招共同所有的位于台州市岙里缪小区11幢东3-东4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执行人祝林才长期卧病在床,该房屋一时腾退困难。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祝朝辉、祝林才、陈春招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待执行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椒执民字第8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盛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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