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中民一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崔延儒与崔永锯、崔永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延儒,崔永锯,崔永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民一终字第17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崔延儒,小学,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晓,莱城区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永锯,农民。委托代理人:尹赫,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文波,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永亭。委托代理人:尹赫,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文波,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延儒、崔永锯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延儒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上诉人崔永锯、被上诉人崔永亭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尹赫、郝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延儒、崔永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元依法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逢春审判员  李莎莎审判员  孙 磊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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