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四川雅图电力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与成都新高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雅图电力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高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596号原告四川雅图电力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朱锡飞,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正,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新高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叶新奎。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四川雅图电力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高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川雅图电力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不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技有限公司不按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佳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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