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吴修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开化县人民法院
开化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吴修忠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780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负责人:程敏。被告:吴修忠,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被告吴修忠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东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吾崇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