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和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国际会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广和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国际会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和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4层裙楼东房屋。被执行人海南国际会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25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和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国际会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海仲字第1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和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琼海法执字第2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8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和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国际会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案外人海南天利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本案的执行请求及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冻结的书面申请,并同意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㈠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国际会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80000元的冻结;二、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字第16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雷鸣pwz5vzxdxpa7pi0d1m案件唯一码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镜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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