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5
陆xx诉万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陆xx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100号原告陆xx,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万xx,男,1988年4月16日生5,汉族,常州市钟楼区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诉被告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华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人民陪审员 邹惠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