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钟山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某某,钟山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骆某某。被执行人钟山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东路原钟山县钢铁厂内。法定代表人高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骆某某与被执行人钟山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钟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林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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