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侯某某与钟山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钟山县人民法院
钟山县
执行案件
侯某某,钟山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钟山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东路原钟山县钢铁厂内。本院在执行侯某某申请执行钟山县华美瓷业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水庆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