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刑初字第004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下岗工人。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10日经灌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5]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决定将本案延期审理,同年2月6日决定恢复审理;2016年5月4日再次决定将本案延期审理,同年6月3日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下午17时许,在灌云县伊山镇康凯宾馆门前,被告人徐某甲用手抓住任某并将任某摔倒在地,致任某右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人徐某乙、王某、冯某、厉红霞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下午,任某因去被告人徐某甲家位于灌云县伊山镇康凯宾馆开房间一事与徐某甲妻子发生纠纷,后离开康凯宾馆。当日下午16时30分许,任某又去康凯宾馆,要进入宾馆找东西,被告人徐某甲不让任某进入宾馆,在灌云县伊山镇康凯宾馆门前,被告人徐某甲用手抓住任某并将任某摔倒在地,致任某右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甲出生于1966年1月20日。2、受案登记表,证明任某于2015年3月31日17时2分报警。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投案。4、发破案报告,证明该案发破案经过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1日下午3点多钟,一男的带一女的要来其家宾馆开房,其没开给他,他与其撕扯,后来走了,过两小时又来要进其家宾馆,对象徐某甲不让他进屋,拽他膀子把他摔地上,还用手掐他把他按地上的,后来那男的就坐其家门口,他报警的,那男的膝盖露出来有一结疤,没有注意到新鲜外伤。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1日晚上,其打电话给任某让他第二天来做门窗的,他讲腿被人摔伤了,4月2日在县医院碰到他,知道他右膝盖被摔折了。摔伤那天上午,其和他在一起干活,其村大队部南边盖房子的人都知道任某的腿是正常的。任某家楼下有监控,任某的腿被摔之前是好的。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任某清明节前四、五天上午还在其家搬玻璃,到二楼看没有电,就没有安装,那天一条线路都停电了。看不出来任某那天行走不正常,要是骨折是搬不动玻璃的。后来没来,王某讲是骨折了。4、证人厉红霞的证言,证明:任某和其一起在瓦房村大队合伙建房,清明节前几天停电,任某还推砖头建下水道,看不出来什么不正常。(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陈述,证明:2015年3月31日下午,其与戴小艳到胜利小学北侧康凯旅馆准备开房间谈事情,到旅馆后看环境不好准备走,老板娘说难听话,其让她不要侮辱人,那老板娘上来打其,后其发现手机卡不见了,打算到她家找,到门口时,旅馆老板回来,他用手抓其衣领把其摔地上,其右腿当时就站不起来,后其报警,其右腿髌骨骨折了。其膝盖上结疤是3月17、8号在家弄收割机时划的。(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3月31日下午3点多钟,其从外面回家,听邻居讲其媳妇与一个要开房间的男的打起来的。过有十来分钟,那男的又到其媳妇凉面摊吃凉面,还说要到宾馆里找内存卡,其不让他去,他就径直去拉开宾馆门想进去,其拽他的,拽他时,刚好脚下有两个台阶,那男的就被其摔地上去了,他爬起来还想进去,其用手推他胸口两下,叫他走,那男的就坐其家门口说腿被其打折了,还报警。他坐台阶上还露膝盖出来给其看说被其打折了,其看到他右侧膝盖有点红,离发红处两公分有外伤形成的结疤,其他没有伤。其这边没人受伤。(五)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灌)公(法)鉴(活)[2015]0375号鉴定意见及照片,证明:任某右髌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另查,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任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任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卉岚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人民陪审员  侍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广凤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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