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212号原告赵某某,女,藏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系肃南县马蹄乡八一村牧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622222197011142425。被告黄某某,男,藏族,1987年5月13日出生,甘肃省肃南县人,系肃南县马蹄乡八一村牧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622222197509302414。本院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兴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旭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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