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庆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庆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庆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庆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3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庆方现已自动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雪莹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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